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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260号原告易鑫(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应龙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09:52: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60号原告易鑫(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应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60

尹应龙:                                                          

本院受理原告易鑫(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应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6017.08元及利息150.30元,暂计6169.38(①租金:依据合同第二、3条,被告使用车辆时间为202342日至2023711日合计101天,合计应付租金为4200元÷30×101=1414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租金8122.92元,合计尚欠租金6017.08元。②利息:以6017.0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237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913日为150.30);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清洁费100(依据附件1第四、3);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处理违章违约金600元及违章罚金600(依据附件1第四、5条:违章违约金:200/笔×3=600元。违章罚金:实际罚金600);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车费用4480(依据合同第五、14条,据实计算);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7日下午14: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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