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执恢2697号申请执行人彭明致与被执行人管继斌责令退赔
(2022)粤0113执恢2697号申请执行人彭明致与被执行人管继斌责令退赔一案公告
(2022)粤0113执恢2697号之二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明致与被执行人管继斌责令退赔一案,已拍卖被执行人管继斌名下位于越秀区德政中路聚仁坊14号之一6楼房屋,拍卖所得款项4078216元,分别支付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由买受人垫付的税费后,余款经分配分别支付本院(2022)粤0113执恢2697号案刑事案件退赔款、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4308号案款项及执行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执19243号案款项及执行费、本院(2021)粤0113执18620号案罚金、(2023)粤0104执15052号案扣划款项、退付被执行人管继斌剩余款项,及保留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6025号案截留本案款项1330188.2元。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执6171号案来函要求参与分配,故上述款项1330188.2元向(2024)粤0104执6171号案支付。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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