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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诉前调28852号原告周治华诉被告张送祥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04:40 来源:

原告周治华诉被告张送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28852号 (原)

张送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治华诉被告张送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周治华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建材租赁费用24000元人民币。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714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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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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