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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50号原告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秋派商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刘先正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04:5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50原告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秋派商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刘先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0

广州秋派商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刘先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秋派商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刘先正、【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550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秋派商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7395882号、第48903370号、第57031589号、第570215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秋派商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5000元;三、被告刘先正对被告广州秋派商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5元,由被告广州秋派商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刘先正负担7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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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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