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226号原告龙梅章、曾德井与被告广东佳顺网约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李英锐、杨留坦、秦敏烨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08: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26号原告龙梅章、曾德井与被告广东佳顺网约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李英锐、杨留坦、秦敏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26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龙梅章、曾德井与被告广东佳顺网约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李英锐、杨留坦、秦敏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两原告偿还借款2033588.0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两原告支付逾期偿还借款的利息(以2033588.05元为计算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从2023年6月9日起计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四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