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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227号原告苏永锦与被告王洁、商思国、邱贵林、何纪淳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08:2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27号原告苏永锦与被告王洁、商思国、邱贵林、何纪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27

王洁、邱贵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永锦与被告王洁、商思国、邱贵林、何纪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21795.76元及借款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人民币600000元为基准,自20211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20221111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后仍拖欠利息人民币13932.33元;第二部分:以人民币421795.76元为基准,自202211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818日为人民币47897.2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三及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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