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3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斯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08:37 来源: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斯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336号
陈斯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斯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斯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7449.47元及保险费3023.3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被告陈斯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