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18号原告赵国银与被告吴俊强、吴壮壮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13:2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18号原告赵国银与被告吴俊强、吴壮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18号
吴俊强、吴壮壮:
原告赵国银与被告吴俊强、吴壮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吴俊强与吴壮壮偿还贷款本金38802元;2、要求判令被告吴俊强与吴壮壮拖欠原告至2023年9月18日利息17861元;3、要求判令被告吴俊强与吴壮壮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