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粤0113民初2224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龙乡食品厂与被告广东鸿缘食品有限公司、于代亮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13:38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224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龙乡食品厂与被告广东鸿缘食品有限公司、于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2246

于代亮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龙乡食品厂与被告广东鸿缘食品有限公司、于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224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鸿缘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龙乡食品厂支付货款8231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82316元为基数,自2021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于代亮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龙乡食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1元,由被告广东鸿缘食品有限公司、于代亮负担。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zdqz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