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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2013号原告区展伟与被告张家喜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15:2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013号原告区展伟与被告张家喜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013

张家喜:

原告区展伟与被告张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区展伟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家喜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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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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