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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211号原告广州魔方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缪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19:4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11号原告广州魔方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缪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11

新疆缪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魔方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缪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新疆缪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广州魔方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以及自20236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1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新疆缪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914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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