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10号原告黄海金与被告樊荣丹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20: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10号原告黄海金与被告樊荣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10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海金与被告樊荣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156元及利息(利息以2715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