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50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青、林常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23:4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50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青、林常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50号
吴青、林常青:
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青、林常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青、林常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759.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251.38元为基数,分别从次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分别计算,不得超过该月应交的物业管理费251.38元);二、被告吴青、林常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公摊电费308.42元;三、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青、林常青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