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02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被告陈修远、赵鲁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24:2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02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被告陈修远、赵鲁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02号
陈修远、赵鲁霞:
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被告陈修远、赵鲁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修远、赵鲁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剩余物业管理费1123元;二、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15元,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78.65元,由被告陈修远、赵鲁霞共同负担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