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17号原告何强与被告黄继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24: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17号原告何强与被告黄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17号
黄继明:
本院受理原告何强与被告黄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继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强返还款项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二、被告黄继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强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2月8日;从2023年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何强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何强负担299元,由被告黄继明负担9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