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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847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陈洁贞、朱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25:41 来源: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陈洁贞、朱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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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贞、朱志文: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陈洁贞、朱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诉前联调阶段案号为(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847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陈洁贞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6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731日的利息103544.89元、罚息26959.09元;自20237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8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2、原告对陈洁贞、朱志文提供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雁路883号东湖洲花园28401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朱志文对陈洁贞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为6130503.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9日下午1420分在本院二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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