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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974号原告中山市泓欣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星和供应链有限公司、林茂晟、杜仲明、杜权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32:0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974号原告中山市泓欣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星和供应链有限公司、林茂晟、杜仲明、杜权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974号

广州市星和供应链有限公司、林茂晟、杜仲明、杜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泓欣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星和供应链有限公司、林茂晟、杜仲明、杜权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州市星和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石河村南大路166号物业第六层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BWELF13T; 林茂晟,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白鹭郡东47幢2单元301室;杜仲明,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平乐镇六凤村十二队18号;杜权,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平乐镇六凤村十二队18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市星和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泓欣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0,000元及利息10,794.88元【以1,0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上浮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1日】本息暂合计:1,060,794.88元;2、判令被告杜仲明、被告林茂晟、被告杜权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广州市星和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杜仲明、被告林茂晟、被告杜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先预交,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按承担比例退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5: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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