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995号原告叶春花与被告李辉生、广州市番禺区粉湘伴饮食店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4-29 10:32:2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995号原告叶春花与被告李辉生、广州市番禺区粉湘伴饮食店劳动争议
(2024)粤0113民初5995号
李辉生、广州市番禺区粉湘伴饮食店:
本院受理原告叶春花被告李辉生、广州市番禺区粉湘伴饮食店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州市番禺区粉湘伴饮食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骏业路锦绣花园南小区1座29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13MACBYLKM9U; 李辉生,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越秀区淘金东路90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要求被告李辉生支付原告叶春花2023年9-10月13日的工资577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4: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