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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127号原告曾凡贵、邓一鸣与被告聂维伟、黄睿宇、广东中海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34:1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127号原告曾凡贵、邓一鸣与被告聂维伟、黄睿宇、广东中海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127

聂维伟、黄睿宇、广东中海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凡贵、邓一鸣与被告聂维伟、黄睿宇、广东中海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聂维伟、黄睿宇、广东中海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四被告支付两原告丧葬费47958元(95916/12*6个月)、死亡赔偿金1138100元(56905*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480168元(36936/2个抚养人*18-14)年+36936*[20-71-60]=73872+332424)、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起诉金额合计为1622354元(此项已扣减5万元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1日下午1415在本院审判楼第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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