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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3469号原告刘青香与周菊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39:4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469号原告刘青香与周菊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469

周菊婷:

原告刘青香与周菊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本院判决:一、被告周菊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青香支付装修工程款36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66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36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青香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1.75元,由原告刘青香负担469.75元,被告周菊婷负担7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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