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099号原告罗远超与被告广东亿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缪利民、广州市凯曼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40:1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9099号
广东亿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缪利民、广州市凯曼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远超与被告广东亿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缪利民、广州市凯曼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广东亿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缪利民、被告广州市凯曼健身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99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