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1764号原告杨海超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第三人潘冬梅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40:39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1764号原告杨海超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第三人潘冬梅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潘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超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第三人潘冬梅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杨海超提交的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3民初21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海超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海超负担。原告杨海超因不服本院(2023)粤0113民初217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原告杨海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裁定发货重审,或改判确认第三人与被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物权无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