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财保448号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申请人邱强丰、广州市番禺区新昌冷库、广州市新昌潜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新昌冷库、广州市新昌冷库有限公司、广州越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宝淳贸易有限公司、梁挺华、罗杏连仲裁程序中的
(2024)粤0113财保448号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申请人邱强丰、广州市番禺区新昌冷库、广州市新昌潜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新昌冷库、广州市新昌冷库有限公司、广州越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宝淳贸易有限公司、梁挺华、罗杏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邱强丰、广州市番禺区新昌冷库、广州市新昌潜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新昌冷库、广州市新昌冷库有限公司、广州越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宝淳贸易有限公司、梁挺华、罗杏连: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申请人邱强丰、广州市番禺区新昌冷库、广州市新昌潜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新昌冷库、广州市新昌冷库有限公司、广州越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宝淳贸易有限公司、梁挺华、罗杏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13财保448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邱强丰、广州市番禺区新昌冷库、广州市新昌潜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新昌冷库、广州市新昌冷库有限公司、广州越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宝淳贸易有限公司、梁挺华、罗杏连名下价值人民币10011627.27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本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