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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658号原告余其文诉被告黄登权、佛山市德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47:3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58号原告余其文诉被告黄登权、佛山市德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58

黄登权、佛山市德荣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其文诉被告黄登权、佛山市德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黄登权,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魁圩乡那些村那桃屯8-1号;佛山市德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工业区广佛路谢边段3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6D99,法定代表人:黎智健)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鉴定费和车损等共计1117907.84元(详见清单);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7日下午14: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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