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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660号原告廖嘉滨诉被告钟斌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4-29 10:48:2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60号原告廖嘉滨诉被告钟斌劳动争议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60

钟斌                                                          

本院受理原告廖嘉滨诉被告钟斌劳动争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钟斌,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九堡镇堑下村仓下小组32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306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半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60元;4、被告退还原告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被被告克扣工资总额4539元;5、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延时加班费8121元、2023年5月1日和2023年6月22日共计两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00元、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三天休息日加班费1200元。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6日下午14: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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