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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656号原告金猪仔食品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壹个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49:0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56号原告金猪仔食品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壹个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56

广州壹个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猪仔食品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壹个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广州壹个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汉溪商业中心汉兴中路28号、30号、泽溪街11号2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C4JXXD2U,法定代表人:黎燕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7913.4元及违约金8420.55元(违约金以97913.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违约金为8420.55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及担保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你司名下价值116113.95元的财产。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11:0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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