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663号原告王培才诉被告广州汇民蔬菜有限公司、柳荣河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49:2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63号原告王培才诉被告广州汇民蔬菜有限公司、柳荣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63号
广州汇民蔬菜有限公司、柳荣河:
本院受理原告王培才诉被告广州汇民蔬菜有限公司、柳荣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广州汇民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岗东村美心翠拥华庭翠景楼首层4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DXF4E,法定代表人:匡卫平;柳荣河,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柳家村265号,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8001101513)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1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5: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