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416号原告黄有明与被告李林峰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53:4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416号原告黄有明与被告李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416号
李林峰:
本院受理原告黄有明诉被告李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