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37号原告杜锐汉与被告黄业步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53: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337号原告杜锐汉与被告黄业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37号
黄业步:
本院受理原告杜锐汉诉被告黄业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4772.6元(利息计算标准按逾期还款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6日开始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8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