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617号原告蒋志高、刘静与被告广州市番禺颐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54:1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617号原告蒋志高、刘静与被告广州市番禺颐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617号
广州市番禺颐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志高、刘静诉被告广州市番禺颐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8000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8000元;3、请求判决本案的律师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218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