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334号原告广东御道轩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世丰健康管理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林贵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54:2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334号原告广东御道轩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世丰健康管理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林贵华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334号
康世丰健康管理服务(佛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御道轩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世丰健康管理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林贵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世丰健康管理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御道轩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5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157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林贵华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3.55元,由被告康世丰健康管理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林贵华承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