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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080号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瑞达砖厂诉被告西藏利双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29 10:55:2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9080号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瑞达砖厂诉被告西藏利双贸易有限公司一案

 (2024)0113民初9080

西藏利双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瑞达砖厂诉你(西藏利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世邦湿地公园南苑102单元1304号,法定代表人陈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2957.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3张木卡板和2张铁卡板,如不能返还,则向原告支付折价赔偿款为1785元(45/*33张木卡板=1485元;150/*2张铁卡板=3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780.57元(逾期付款损失以每月尚欠货款为基数,自被告盖章确认对账单第20个工作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1025日);以上共计99522.7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26日下午4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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