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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894号原告欧丽娟诉被告广州百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29 10:58:1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7894号原告欧丽娟诉被告广州百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2024)0113民初7894

广州百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丽娟诉你(广州百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道南大路311101整栋306A房,法定代表人马俊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8700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26日下午3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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