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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893号原告宾国华诉被告广州优速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29 10:58:31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7893号原告宾国华诉被告广州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一案

 (2024)0113民初7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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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宾国华诉你(广州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南贸路2101房,法定代表人宋新成)与广东壹起加速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一、判决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79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11日上午10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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