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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588号原告毛建明诉被告许雪梅

发布时间:2024-04-29 10:59:0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7588号原告毛建明诉被告许雪梅一案

 (2024)0113民初7588

许雪梅 :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建明诉你(许雪梅,女,197812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远大煤矿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9631元,并以89631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1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12日下午3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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