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587号原告刘红珍诉被告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启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7587号原告刘红珍诉被告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启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587号
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启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红珍诉你(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号2001自编2004-2005室,法定代表人邬盛祥;广州启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1号2421房之三,法定代表人邬盛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决被告一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红珍返还自学考试辅导费14800元及利息(以14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45%计算,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3年8月31日止为540元);2、被告二广州启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6日下午2: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