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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58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楚和杂货店诉被告李景荣

发布时间:2024-04-29 11:00:0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758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楚和杂货店诉被告李景荣一案

 (2024)0113民初7586

李景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楚和杂货店诉你(李景荣,男,1983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迎贵园大街8号)买卖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540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45407.5元为基数,自20131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814日为22863.89元),以上暂合计为:68271.39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12日下午4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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