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256号原告广州宏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宇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11:08:2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256号原告广州宏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宇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256号
东莞市宇银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宏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宇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宇银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725.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2725.44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