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4807号本院受理原告马观源诉被告陈国辉、张泽辉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4-30 09:05:1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4807号本院受理原告马观源诉被告陈国辉、张泽辉劳动争议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4807号
陈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马观源诉被告陈国辉、张泽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
被告陈国辉和张泽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马观源拖欠的佣金275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国辉和张泽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