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569号广州禾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桂河、东源县灯塔镇绿雅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24: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569号广州禾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桂河、东源县灯塔镇绿雅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569号
王桂河、东源县灯塔镇绿雅农资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禾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禾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2080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