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567号湛江市霞山区南裕水产品批发商行与广州龙吟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光生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25:2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567号湛江市霞山区南裕水产品批发商行与广州龙吟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567号
广州龙吟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光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南裕水产品批发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南裕水产品批发商行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06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03.62元,共计10703.62元(以106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从2023年10月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起诉日2023年12月11日为103.6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