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566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益博天花店与郭茂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25:4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566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益博天花店与郭茂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566号
郭茂鳞: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益博天花店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益博天花店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包工包料款98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609.21元(请求计算为:以9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3日起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11月11日为609.21元。)以上一、二项合计:10409.2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