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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565号广州明镜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苏米特商贸有限公司、丁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26:0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565号广州明镜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苏米特商贸有限公司、丁明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565

山东苏米特商贸有限公司、丁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明镜传媒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明镜传媒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被告退回推广费用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律师咨询费用8000元;2、本案的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7日上午11: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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