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563号况佳与袁智华、广州智通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26:3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563号况佳与袁智华、广州智通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563号
袁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况佳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况佳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34437.7元及违约金3840元(违约金以234437.7元为基数,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0.021%日利息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21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9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为止),暂合计238277.7元;2、判令第一被告立即与原告办理原告退出广州智通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变更登记,第二被告协助执行;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