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168号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29:4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7168号
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890.01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0890.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在<LPR>的基础上浮50%之标准计算,即自2022年1日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违约金共15000元;合计:295890.01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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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