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505号原告邹耀佳诉被告伟坚志、陈国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陈圣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505号原告邹耀佳诉被告伟坚志、陈国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陈圣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05号
伟坚志、陈国光、陈圣豪: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耀佳诉被告伟坚志、陈国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陈圣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邹耀佳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粤TY002F号的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邹耀佳19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机动车粤X74H90号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邹耀佳180000元。(详见赔偿清单、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机动车粤X74H90号的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邹耀佳172502.25元(详见赔付清单);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伟坚志、被告陈国光共同对第2、3小项请求的赔偿款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下午3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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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