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655号原告邓静诉被告张显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31:3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655号原告邓静诉被告张显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655号
张显录: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静诉被告张显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邓静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595元(详见赔偿项目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11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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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