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05号原告李刚诉被告广州启创绿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家劲、张展基、珠海市钰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潘东林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9205号原告李刚诉被告广州启创绿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家劲、张展基、珠海市钰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潘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05号
珠海市钰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刚诉被告广州启创绿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家劲、张展基、珠海市钰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潘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刚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汽车代购合同》;2.被告退还购车款59800元(合同涉案金额为59800元);3.被告误工费160650.28元(2022年5月22日至2023年10月1日,按广州市网约车司机每日平均工资323.24元,共计497天);4.被告承担违约金暂计58125.6元(计算方式以59800元为本金以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22年3月17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1月14日);5.被告退还交强险保险费10940.74元;6.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因此诉讼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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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