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04号原告郭鸿根诉被告陈亮军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36:1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04号原告郭鸿根诉被告陈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04号
陈亮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鸿根诉被告陈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郭鸿根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算);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日的利息为:29101.6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4日9时30分在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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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