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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203号原告东莞市泰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库维科技(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36:2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03号原告东莞市泰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库维科技(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03

库维科技(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泰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库维科技(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东莞市泰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投资款2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的标准分段计算: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221010日起至2023320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3321日起至2023510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3511日起至返还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831日,利息暂计14919.3元【详见利息计算表】)3.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支出的保费800元;(以上1-3项诉讼请求合计265719.3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91030分在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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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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